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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2日,锡安109教案又收到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的延期审理决定书

锡安山   2026-11-03



【2026年11月3日】 据锡安教案相关人员消息,2026年10月22日,案件相关人员再次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延期审理决定书》。案件目前已进入法院审理阶段,却在尚未正式开庭的情况下,因检察机关建议补充侦查而被延期审理。这一进展再次引发外界对案件证据充分性、审查起诉程序及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的关注。

一、案件进入法院审理阶段,却在开庭前再次延期

据家属反映,此次延期审理的直接原因是检察机关提出补充侦查建议。

外界对此提出质疑:既然检察机关此前已经完成审查起诉,并将案件移送法院,就应当对指控事实及证据是否达到起诉标准进行充分审查。如今案件进入法院审理阶段,却在尚未开庭的情况下再次提出补充侦查,难免令人质疑此前的证据审查是否充分、起诉决定是否审慎。

尤其值得关注的是,如果案件证据确实存在不足,是否应当依法重新审视起诉决定,而不是在被告人持续羁押的情况下,通过反复补充侦查继续寻找指控依据?

二、331本案卷材料,一个月内完成审查是否充分?

据案件相关人员反映,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涉及331本案卷材料,此外还有大量光盘等视听资料,却在仅约一个月的时间内完成审查并将案件移送法院。

这一过程引发了多项程序性质疑:

  • 如此庞大的案卷及视听资料,是否得到了全面、充分的审阅和核查?

  • 检察机关是否依法听取了辩护人及犯罪嫌疑人的意见,并将相关意见记录在案或附卷?

  • 对案件事实、证据之间的矛盾以及相关人员情况,是否进行了必要的调查核实?

  • 在证据尚未得到充分审查的情况下,是否已经具备依法提起公诉的条件?

这些问题关系到案件审查起诉程序是否合法、规范,也直接影响被告人的辩护权及其他诉讼权利,有必要由有关部门依法调查核实。

三、疑罪从无,不应以持续羁押和反复补充侦查代替公正审判

刑事司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无罪推定和疑罪从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确立的相关原则,认定被告人有罪,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标准。对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进入审判阶段后,如果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则应依法宣告无罪。

法律程序不应成为无限延长羁押的理由,更不应让在押人员在长期失去人身自由的情况下,持续承受因证据不足而反复补充侦查带来的不确定性。

如果原本应当在审查起诉阶段完成的证据核查,直到案件移送法院后仍未完成,那么相关程序是否依法进行、羁押措施是否仍有充分依据,都应当受到严格审视。

法律的尊严,不仅体现在追究犯罪,更体现在对每一个人的合法权利给予平等保护。

四、我们的呼吁

针对锡安教案目前的进展,我们提出以下呼吁:

1. 调查并纠正审查起诉阶段可能存在的程序违法问题。

恳请有关监督机关依法审查案件移送起诉前的证据审查过程,核查是否充分阅卷、审查视听资料、听取辩护意见,并依法保障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利。

2. 依法重新审视起诉决定,对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依法撤回起诉或作出不起诉决定。

检察机关应当严格遵守法定起诉标准,不能以补充侦查代替应有的证据审查,更不能让程序上的反复成为长期羁押的理由。

3. 依法审查全部在押人员的羁押必要性,及时解除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强制措施。

对于证据不足、继续羁押缺乏合法依据的人员,应依法及时释放,保障其人身自由及合法权益。

锡安教案的再次延期审理,不仅是一个案件审理进程的变化,更让人们关注到刑事司法程序中证据标准、程序正义与公民基本权利之间的重要关系。

我们坚信,真正的司法公正,必须建立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的基础之上。

疑罪从无,不应只是一句法律原则;依法办案,也不应只停留在纸面上。

我们呼吁有关司法机关严格依法履职,正视案件中存在的程序争议,保障每一位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让法律真正成为维护公义、保障自由的坚实屏障。

我们也将持续关注锡安教案的后续进展,并为所有在押人员及其家属祷告,盼望公义彰显,早日团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