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人民检察院以“控告主体不适格”回复锡安教会案件家属控告 引发质疑
锡安山 2026-07-25
7月25日,针对北京锡安教会“10·9教案”被羁押信徒吴秋雨委托控告代理人卢思位律师提交的控告材料,广西北海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回复称:“控告主体不适格”。这一回复引发家属方面的质疑,认为该理由缺乏法律依据。
据家属介绍,自锡安教会案件发生以来,家属及代理律师已多次依法向有关部门提出控告,反映办案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这是首次收到以“控告主体不适格”为理由作出的回复。
家属指出,北海市人民检察院在回复中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作为依据。该条款规定: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家属认为,该法律条文明确赋予被害人依法提出控告的权利,而吴秋雨作为案件当事人,同时已依法签署委托手续授权控告代理人代为行使相关权利,因此检察机关认定“控告主体不适格”的结论,与其所援引的法律条文之间存在明显矛盾,令人难以理解。
家属表示,希望北海市人民检察院能够依法说明作出上述认定的具体法律依据,并依法受理相关控告,回应当事人的合法诉求,保障公民依法行使控告权和监督权。
目前,北海市人民检察院尚未就“控告主体不适格”的具体认定依据作出进一步说明。


